(2015)鱼执字第1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萍、吴启光等与郑琦、邹优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萍,吴启光,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73-1号申请执行人冯萍。申请执行人吴启光。被执行人郑琦。被执行人邹优凤。被执行人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优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萍、吴启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278644.9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679元。因被执行人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3379323.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