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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盛菊诉刘春友、徐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杨盛菊,女。被告刘春友,男。被告徐宝玉,女。原告杨盛菊诉被告刘春友、徐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杨盛菊应在2015年9月6日前预交诉讼费,但杨盛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盛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王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