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盛菊诉刘春友、徐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杨盛菊,女。被告刘春友,男。被告徐宝玉,女。原告杨盛菊诉被告刘春友、徐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杨盛菊应在2015年9月6日前预交诉讼费,但杨盛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盛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王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