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廷云与宋小东,李怡、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420-1号原告李廷云,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宋小东,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怡,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发,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李廷云与宋小东、李怡、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云撤回对被告宋小东、李怡、陈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廷云承担。审 判 长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