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3)包宏证内经字第2706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潘晓光,胡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包头市青山区厂前北路110国道南负责人:刘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晓光,女,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杨屯村四组被执行人:胡新华,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胜利东街二街坊34栋6号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晓光、胡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内蒙古中城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宏鉴公证处(2013)包宏证内经字第2706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