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罗友军与蒋仁海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友军,蒋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罗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蒋仁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友军与被执行人蒋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蒋仁海偿还原告罗友军借款5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即2013年农历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借款利息。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仁海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罗友军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仁海主动履行案件标的款1000元,本院强制划拨其妻子文志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账号:6210987990004759187)的账户存款10067.90元,以上两笔共计11067.90元已由本案申请执行人罗友军领取,有领条附卷。被执行人蒋仁海与申请执行人罗友军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仁海给付申请执行人罗友军借款本金50000元,定于2015年7月15日给付10000元,从2015年8月15日起每月履行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金额和履行时间重新作出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蒋仁海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友军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蒋仁海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王运清代理审判员 左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