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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与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西湖二路4号,经营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66号(新浔阳商务中心)16楼,组织机构代码78819515-6号。法定代表人王毛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21989110351。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33号905-9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097322-0。法定代表人吕亚平,执行董事。原告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涛、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竞拍九江市长虹大道南侧移动枢纽大夏用地东侧(编号DAG2013014)宗地及竞拍成功后有关合作事宜达成《合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作为其中部分竞拍资金。竞拍成功后,原告签约代表何治衡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亿荣大夏”项目股东投资合同书》,双方约定,以原告7%、被告93%的比例共同投资该项目,项目建成后,原告可依该比例取得名下房产,原告向被告支付200万元,后续款项支付双方另行协商。现距竞拍取得项目用地两年有余,且原告早已按约付款300万元,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协议(合同)义务,既不与原告组建项目法人,又不启动项目建设,尤为严重的是,项目用地已被其他多个被告合作伙伴和债权人进行了超值查封。原告事后得知,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前后,因被告多处房地产项目策划失误、经营不善,由此造成纠纷不断,负债累累,故牵连到原、被告的这个合作项目。对此,被告束手无策无能为力。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被告根本违约。原告认为,双方只有解除上述协议(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300万元并承担原告银行利息损失,才是公平合理地兼顾到双方合法权益。诉前,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终因被告原因无法有效协商,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和《“亿荣大夏”项目股东投资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300万元,并赔偿自诉讼主张之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的违约损失。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和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亿荣大夏”项目股东投资合同书》。二、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冈龙达船务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30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九江亿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 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