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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进良申请执行陕西虹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良,陕西虹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刘进良,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玉芬,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陕西虹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泾阳县工业密集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刘进良申请执行陕西虹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虹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刘进良工资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泾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斌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藏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