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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与被告杨宝军、杨亚利、李绪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杨宝军,杨亚利,李绪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陵原村。负责人冯振华,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岗,该信用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亚峰,该信用社员工。被告杨宝军,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宝陵村9组。被告杨亚利,女,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宝陵村9组。被告李绪科,男,生于1961年7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宝陵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与被告杨宝军、杨亚利、李绪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达成了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焦兵丽代理审判员  王利康人民陪审员  刘宝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