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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淑贤与刘金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贤,刘金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麻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韩淑贤,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金玉,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109号。负责人王连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兵,该公司职员。被告麻杰,男,1984年5月2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贤与被告刘金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麻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淑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被告刘金玉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