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宝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68号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旁平房增1号。法定代表人梁继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继光,职员。被告孙宝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