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小坤、王建涛与郭东华、郭东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坤,王建涛,郭东华,郭东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92号原告王小坤。原告王建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国英,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东华。被告郭东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代表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小坤、王建涛与被告郭东华、郭东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小坤、王建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坤、王建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坤、王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小坤、王建涛负担。审判长 王玉梅审判员 王建兰审判员 谷群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少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