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张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兰立峰,XX,王明国,李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被执行人兰立峰、XX、王明国、李金枝。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兰立峰、XX、王明国、李金枝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23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张执字第3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