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刘氏诉被告朱兴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刘氏,朱兴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52号原告:朱刘氏,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丹城镇张大行政村张大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70********。委托代理人:谢继,涡阳县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兴才,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丹城镇张大行政村张大自然村,身份证号:3421241969********。原告朱刘氏诉被告朱兴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刘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