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二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邓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邓清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838号原告:王永华,。委托代理人:李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清华,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华诉被告邓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原告王永华将住房维修工程发包给被告邓清华施工,并支付工程预付款40000元。后因故双方均同意不再履行该合同,原告同意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10000元支付被告邓清华因工程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余款30000元由被告邓清华在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币400元,由原告王永华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