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林与被执行人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林,陈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友,男,���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李晓林与被执行人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3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均无存款,其名下也无车辆和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车 飞代理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