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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东万顺日化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万顺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万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国道324线莲下。法定代表人许福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法定代表人陈伟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万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南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一、被执行人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认欠申请执行人广东万顺日化有限公司化工原料款264517.50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8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264517.50元;三、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计划足额偿还货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欠货款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2633元,由被执行人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定于2013年8月12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履行了200000元,尚欠货款64517.50没有继续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汕头市亿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14日履行全部案款,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南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