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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67号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栋*****号商铺(1)。法定代表人:黄灿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杨林市镇杨林市社区红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义生。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凯迪阳光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湖北龙楚达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