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乐陵利明木业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乐陵利明木业有限公司,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120号原告山东省乐陵利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经济开发区洁能路。法定代表人刘风丽,总经理。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以北通衢路以西。法定代表人仲伟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乐陵利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省乐陵利明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乐陵利明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禹城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号为************上的存款9601.69元;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号为******************上的存款143123.87元;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上的存款27909.2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账号为******************上的存款711503.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