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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吴光华、肖代敏、姚林英、何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0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光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肖代敏,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姚林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何国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射洪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吴光华、肖代敏、姚林英、何国明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涪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