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蔡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