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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蔡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马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