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小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银定诉被告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小字第21号原告:刘银定,男。被告:周建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定诉被告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建国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银定撤回对被告周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银定承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