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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傅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傅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杨建平,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黄琼彬,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松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建平诉被告傅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