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傅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傅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杨建平,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黄琼彬,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松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现羁押于辽宁省丹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建平诉被告傅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