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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张文彤与张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彤,张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堂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彤,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扬,女,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张文彤申请执行张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3年6月1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08660号公证书及2014年7月30日制发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406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4)金堂执字第9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扬所有位于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X号X栋(-X)-X层的房屋(监证:0XXX2,权号:0XXX1)予以了查封,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扬所有位于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X号X栋(-X)-X层的房屋(监证:0XXX2,权号:0XXX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康明审 判 员  韩玉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易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