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守志申请执行巴志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志,巴志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554-1号申请人马守志,男,1944年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西环路***号。被执行人巴志委,男,1977年生,汉族,住郸城县交通路鑫苑名家小区。申请人马守志申请执行巴志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马守志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根据和解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