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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守志申请执行巴志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志,巴志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554-1号申请人马守志,男,1944年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西环路***号。被执行人巴志委,男,1977年生,汉族,住郸城县交通路鑫苑名家小区。申请人马守志申请执行巴志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马守志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根据和解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房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