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丰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丰利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06号原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街道九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8115529-0。法定代表人熊成汀,职务不详。被告重庆丰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欧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明楷,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丰利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成代理审判员 刘超人民陪审员 陈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