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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危智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智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智鹏,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智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智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危智鹏到邵武市故县村虎山5号,翻窗进入被害人何某住处,盗得现金人民币8230元、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及银铃铛两个。尔后,被告人危智鹏将盗得的银饰品销赃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70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危智鹏在南平市延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危智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危智鹏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危智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危智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危智鹏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何治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朱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