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罗广荣与毛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荣,毛雁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1506号原告罗广荣,居民。被告毛雁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广荣诉被告毛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