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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玉姝与梁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韩玉姝,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梁国臣,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姝诉被告梁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姝于2015年9月7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0元,本院收取1,950.00元,退还原告韩玉姝4,000.00元;案件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韩玉姝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