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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黎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邓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傅德梅人民陪审员  葛春华人民陪审员  高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