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黎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邓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傅德梅人民陪审员 葛春华人民陪审员 高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