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丁力强与庞庆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力强,庞庆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05号原告:丁力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2118。委托代理人:程燕萍。被告:庞庆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1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力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力强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力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