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刑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张守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张守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刑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张守财。被告人张守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24日将财产刑执行移交本院立案庭,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