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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发牙与被告龙启平、欧阳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发牙,龙启平,欧阳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470号原告:彭发牙(曾用名彭余斌),男。被告:龙启平,男。被告:欧阳美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发牙诉被告龙启平、欧阳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发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彭纬,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慈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强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