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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锦卫与被告白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锦卫,白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石锦卫。委托代理人贺雪波。被告白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锦卫与被告白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锦卫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锦卫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锦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部退还原告石锦卫。审 判 员  张建华审 判 员  施 政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