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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林与郭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林,郭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张清林,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郭立平,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林诉被告郭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