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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恢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广生与被执行人刘文怀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恢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生,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星路24-8号。被执行人刘文怀,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卜镇新地号村。申请执行人李广生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连沙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民房三间,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连沙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