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晓琪、戴清扬与戴清扬、单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琪,戴清扬,单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692号原告:杜晓琪。被告:戴清扬。被告:单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琪诉被告戴清扬、单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晓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琪撤回对被告戴清扬、单钱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99.50元,由原告杜晓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