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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杜晓琪、戴清扬与戴清扬、单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琪,戴清扬,单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692号原告:杜晓琪。被告:戴清扬。被告:单钱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琪诉被告戴清扬、单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晓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琪撤回对被告戴清扬、单钱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99.50元,由原告杜晓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