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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普树与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普树,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周普树。被告: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普树与被告浙江君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周普树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