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桂阳与李家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阳,李家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李桂阳,男。被告:李家学,男。委托代理人:朱先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阳与被告李家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阳负担。审 判 长  伦志臣人民陪审员  史明利人民陪审员  赵连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永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