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