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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炳安,何丝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炳安,何丝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845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张泽华,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安,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何丝丝,住广东省。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炳安、何丝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元(原告已预交20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