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0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何娇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28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何娇娇,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与被上诉人何娇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3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