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浑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佳奇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徐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佳奇,男,1993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江源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徐佳奇盗窃罪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佳奇应缴纳罚金1000.00元,退赔被害人2274.00元,但被执行人徐佳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佳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刁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