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20号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二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村宝竹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启太,总经理。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因承建星辉广场项目的需要,与原告在龙岩市新罗区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SY-K),以每吨1900元计算价格,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被告指定余振金为收货人;被告应当于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货款,若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实际总价款的5‰计算违约金;该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SY-K)。2014年4月17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32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均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32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辉广场工程项目部因承建龙岩市星辉广场项目需要向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购买膨胀纤维抗裂防水剂(SY-K),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收货情况(需方指定余振金为收货人),违约责任(供需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和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实际总价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2014年4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截至2014年3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6232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星辉广场工程项目部是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项目部,该项目部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承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3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支付,已属违约,应限期偿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4年5月16日起,以货款623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浩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232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为819元,由被告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