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琼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富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证:75972671-2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琼,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第三人:杨鑫,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第三人:杨春万,男,193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绵阳富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琼、杨鑫、杨春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