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清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威诉被告李文强 、王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清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王威,男.委托代理人:王凤礼被告:李文强。被告:王川凤。原告王威诉被告李文强、王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威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文强、王川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文强、王川凤于2014年11月12日向我借款40万元,月利率1%,借款期为3个月,到期后二被告均未还款,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如无钱偿还,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清河门区政通路91-2门市房屋作抵押。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在没有钱。原告王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款协议书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强、王川凤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月利率1%,借款期为3个月,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但均同意用坐落于清河门区政通路91-2门市房作抵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借款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尽快给付所欠款40万元及2014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二百一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强。王川凤偿还向原告所借款40万元及2014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文强。王川凤负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