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清波与白朝辉、李喜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波,白朝辉,李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波,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63********,住荥阳市索河办北街***号。被执行人白朝辉,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0********,住荥阳市城关乡皋寨村**号。被执行人李喜花,女,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0********,住址同白朝辉。系白朝辉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白朝辉名下房屋的查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朝辉名下的位于荥阳市河阴路北段刘河镇政府家属院3号楼2单元2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为:荥9801018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