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云富、张双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云富,张双双,谢俊华,谢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654号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告谢云富。被告张双双。被告谢俊华。被告谢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云富、张双双、谢俊华、谢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儒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左殿俊审判员 刘艳文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