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芳,黄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艳芳,黄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法定代表人何运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展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艳芳,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永强,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芳、黄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