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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于荣瑞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荣瑞,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427号申请执行人于荣瑞,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法定代表人于洪福,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无独立存款账户,其收入款项均存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股份合作社名下。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存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股份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西黄梁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