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84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8783-0。代表人李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兰,女,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新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贾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一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